户口改名程序和改名材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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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改名条件

 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,理由充分的(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、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,一律不予变更姓名)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:

  1、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,或称氏改为姓名的;

  2、僧人、道士、尼姑等还俗,法名改俗名的;

  3、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。

  原则上,领了身份证后,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。

  改名材料

  1、《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》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。

  2、《户口簿》,《居民身份证》。(正本与复印件)

  3、从业于机关、团体、学校和企、事业单位等的,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

  入学(入托)的,提供学校(幼儿园)同意变更证明

  待业、务农的,提供所在村(居)委同意变更的证明

  注:在《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》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,视为有效证明

  办理流程

  1、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(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)户籍窗口受理。在37个工作日内,完成调查、审核和审批手续,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,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。

  2、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中队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。

  收费标准

  1、如需发放(换发)新户口簿,收取工本费10元

  2、办理身份证,收取工本费20元

  3、遗失补领身份证,收取工本费40元

  4、办理临时身份证,收取工本费1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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